控股公司在家族信託架構中的應用 梁穎雯會員

2020年4月
撰文: 梁穎雯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員 凱銀信託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在與客戶見面研究信託架構、以及在營運信託的時候,不少同事與客戶都會向我查詢,為什麼一定需要有控股公司的架構放在信託中,而不讓信託公司直接持有資產?今天特別寫一篇文章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控股公司的作用,顧名思義,就是負責持有信託下面的資產。一般來說,由於信託本身不是法人地位,只是以契約形式而建立,所以沒有法人載體持有資產。特別為個別客戶成立的個別的法人載體持有,可以有以下好處:

第一,保障客戶的資產,獨立營運:為了保持客戶資產的獨立性,不與信託公司本身的資產及其他客戶的資產混合在一起,每位信託客戶都會為他特別設立個別控股公司,方便注入信託資產,讓資產保持獨立。若信託公司有任何的財務風險,客戶的資產也不會受到影響。

第二,以不同方式處理不同類型資產:一般來說,客戶放入信託的資產有幾種不同類型:包括金融資產、保單、房產、以至上市公司或非上市股權。不同的資產在投資或處理的時候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每一個房產,在以後安排做分期的時候,可能會分與不同的受益人,若果每個信託下的房產已經有個別公司持有,在轉移資產上,只需要轉換公司的股權,而不需要售賣該房產而繳納相關稅務費用。而在信託持有公司股權角度來看,放置入信託可以保持股權的完整性,但在營運方面,最佳的方法是讓客戶自己繼續擔任公司的董事,來營運該公司,而不需要信託公司的介入,達致傳承而又不阻撓公司營運的目的。

第三,持有和處理不同國家資產:每個國家的法律法規都有分別,在持有不同國家的資產時,需要考慮該地區的資產增值與買賣時的稅務費用。利用個別控股公司持有,可以將該資產在該國家需要繳付的稅局限於該公司持有的資產,而不會影響到信託內的位於其他國家的資產,方便管理。

最後,方便資產分配及以後的資產轉移:由於資產由個別法人擁有,在以後需要售賣或者轉移資產的擁有權及管轄權到信託受託人的名下,只需要將信託的股東及董事轉換,就可以輕鬆達成,方便快捷。

在某些特別情況,信託公司有機會可以為客戶設立特定的客戶戶口,而不需要另設離岸公司來持有資產,但僅限於流動金融資產或作為大額保單的受益人,因為安排相對簡單,亦不會為客戶或信託公司提高營運信託時的風險。

個人認為,利用控股公司架構來持有資產,是對於客戶,以至信託公司提供最好的保護,也是作為長期資產傳承的最佳安排。

(文章為筆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