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建議修訂打擊洗黑錢籌集指引 黃偉雄會長

2021年2月
撰文: 黃偉雄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長


為更有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維持香港長久以來努力建立的可靠金融中心的聲譽及地位。本會支持證監會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為修訂後的指引確能更貼近國際標準,促進本港金融業的健全發展。不過本會認為,部分建議在執行上對業界難度甚大,期望證監會再次審慎考慮,未必需要過於收緊現時行之有效的措施,或在實施新規定時,為業界設想更易執行的措施。

本會同意證監會在額外盡職審查措施修訂方面的建議,持牌法團在與海外金融機構建立跨境代理關係時,應採取多項措施減低風險,如收集有關受代理機構的足夠資料、評估受代理機構的打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等。

不過,本會認為證監會建議持牌法團就具有較高風險的跨境代理關係進行更深入的打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覆核,可能較難做到。至於透過盡職審查問卷評估受代理機構的打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是否充分及有效方面,建議證監會參考現時各大銀行的做法,設計統一標準的問卷以供持牌法團填寫。

證監會建議修訂,持牌法團應採取進一步步驟,信納受代理機構已根據與《打擊洗錢條例》,對相關客戶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包括核實他們的身分及持續監察其與他們的業務關係。本會十分明白證監會致力減低風險,但以上此舉意味持牌法團須遵守KYCC (Know your customers’ customer) 規則行事,鑑於當中的成本問題及複雜性,對於規模較小的持牌機構較難做到。

本會認為證監會作為法定機構,盡量減少業內的罪行及失當行為、降低證券期貨業的系統性風險是其角色及重要職責,但仍需在金融發展及風險管理當中取得平衡。本會冀望證監會考慮其他施行模式,參考其他地區如新加坡的做法,先行先試,給予持牌機構自行訂立並實行風險管控的方法,除非金管局認為方法有異提出反對,否則持牌機構可繼續按自行訂立的方式運作。

有關諮詢文件中延遲進行第三者存款盡職審查的建議,為避免與現有指引相矛盾或有衝突,本會建議證監會審慎考慮准許延遲第三者存款盡職審查的導引,加強對支付給客戶銀行帳戶收益的衡量標準,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營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及時進行盡職調查和向聯合金融情報部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義務。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每日均有大量跨境交易、資金自由進出,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與管控措施,對維持金融體系健全穩定十分重要。本會支持證監會就更新的國際標準適時修訂指引,但當中部分規定對業界而言甚為嚴格,建議證監會參考其他地區先行先試的做法,給予持牌機構自行訂立並實行風險管控的方法,冀望能在金融發展及風險管理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