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中港兩地的陪審員制度 邱柏民會員

2021年4月16日
撰文:邱柏民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員 國際博士後協會 — 中國粵港澳大灣區主席


香港很多案件審訊當中都會出現陪審員,此制度的存在與香港曾作為英國殖民地有很大關連。《基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香港實行的陪審團制度會繼續被保留。根據《陪審團條例》第四條,陪審員一定要是品格良好的香港居民,他們要具有對審訊採用的語言足夠的知識及理解能力。在審訊過程中的內容必須絕對保密,但審訊時卻不需要給任何定罪或不定罪的原因。

中國歷史上並沒有陪審團制度,但在30年代初期,邊區和解放區都實行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直至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並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陪審員任期為五年。為了保障人民陪審員行使權力,規定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時,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在2016年第一批港籍人民陪審員在深圳前海就職,這批陪審員多數是由前海港資企業、聯營律師事務所推薦,也有少數是自薦。港籍陪審員的選任條件,不僅要符合《人民陪審員法》規定的擔任陪審員的基本要求,還設置了候選人需具有:金融保險、知識產權、互聯網、現代物流或融資租賃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從業經驗,是名符其實的“專業陪審員”。

前海法院將港籍陪審員分為“普通陪審員”和“專家陪審員”兩大類,其中的“專家陪審員”按照:金融、貿易、財會、股權、知識產權等分為五個組別。建立了“專業法官 + 港籍陪審員 + 行業專家 ”的專門審判機制,通過港籍陪審員制度對接國際通用的規則和體系,有效消除因制度理念和生活環境差異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提升了涉外案件審理的專業水平化。

在2019年深圳法院重點著眼於創新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審判機制,深化深港澳司法交流合作,研究推動粵港澳法治領域協調機制,全力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