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交易所特專科技公司上市制度之建議 潘燊昌會長

2023年1月 撰文:潘燊昌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長

《施政報告》提及,明年修改主板上市規則,以便尚未有盈利或業績支持的先進技術企業融資。筆者留意到港交所發佈諮詢文件,建議擴大現有上市制度,容許五大特專科技行業的公司來港上市,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硬件、先進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環保及新食品及農業技術,分為「已商業化公司」和「未商業化公司」兩大類,設不同上市門檻。港交所增設特專科技新規定能夠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全球創新產業公司首選上市地點的地位,值得支持。以下是對於港交所特專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一些建議:

建議監管框架 優化指引信擬稿

就有關「特專科技公司」、「特專科技產品」及「特專科技」指引信擬稿第4段所載的特專科技行業名單,建議考慮採納國家《十四五規劃》第四章「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第二節「加強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專欄二「科技前沿領域攻關」所表列之事關國家安全和發展全域的基礎核心領域、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國家重大科技專案及關鍵核心技術至《諮詢檔》指引信擬稿如下:

條目一「新一代信息技術」中「人工智能」之人工智慧解決方案,增加學習推理與決策、圖像圖形、語音視頻、自然語言識別處理;條目二「先進硬件」中更改「半導體」為「集成電路及半導體」,並於描述增添「關鍵材料」,積體電設計工具、重點裝備和高純靶材的研發、工藝突破:積體電路先進工藝和絕緣柵雙極型電晶體(IGBT)、微機電系統(MEMS)等特色工藝突破、寬禁帶半導體(wide band-gap semiconductors):碳化矽(SiC)、氮化鎵(GaN) 及其他新型半導體材料的應用;「量子計算」中增添城域、城際、自由空間量子通信技術及量子測量技術。
同時建議增添條目「腦科學與類腦研究」,加入描述腦認知原理解析及腦介觀神經聯接圖譜(Mesoscopic Brain Dynamics)技術:EEG (electroencephalography)、ECoG (electrocorticography)、LFP (local field potentials)、MEG (magnetoencephalography) 等腦部掃描做影及繪製技術”、”腦重大疾病機理與干預研究:腦深層刺激術(deep brain stimulation)、光生物調節療法(photobiomodulation therapy)等用以治療腦腫瘤及腦退化症之干預研究、類腦計算與腦機融合計算 (brain computer interface)。以及增加「深海及極地探測」條目,增添描述「地球深部探測裝備、深海運維保障和裝備試驗船、極地立體觀監測平台。

建議降低最低門檻

筆者原則上同意設定最低門檻,但對於「已商業化公司」及「未商業化公司」上市時須達到最低預期市值80億港元及150億港元的要求則有所保留。

以第18A章生物科技公司上市規則與指引為例,未商業化的公司於上市時最低預期市值要求僅為15億港元,但特專科技公司卻需要達10倍多的市值才能在港上市,恐防會阻礙具潛力的公司來港上市。

「已商業化公司」方面,80億港元之市值門檻遠高於《諮詢檔》第61條附表3《司法轄區比較表》所示其他金融市場所需的上市時市值,既然港交所原意希望打開門戶,鼓勵有潛力的公司來港上市,建議降低門檻至60億元較為合適。「未商業化公司」方面則建議降低至120億港元,期望在鼓勵具潛力的公司來港上市及監管風險中取得平衡。

放寬收益增長的規定

筆者同意已商業化公司必須證明其銷售特專科技產品所得收益在整個營業紀錄期間有按年增長,而因經濟、市場或整個行業狀況而導致收益暫時下降的情況可另作考慮。惟諮詢文件指出,若已商業化公司的年收益出現「任何下跌趨勢」,其須向聯交所說明理由或已採取的補救措施,並在上市文件中作出相關披露。有感「任何下跌趨勢」的規定過於嚴謹,建議放寬並修改為「年收益下跌」即可。

首次公開招股期間、首次公開招股後的規定

筆者同意允許現有股東參與特專科技公司的首次公開招股,前提是其符合《上市規則》第8.08(1)條的現有公眾持股量規定、向獨立機構投資者作出最低分配的規定及最低自由流通量規定。同意「未商業化公司」必須在其股份代號結尾加上獨有的股份標記「PC」。另一方面,參考現行生物科技公司的相關規定,建議「已商業化公司」在其股份代號結尾加上「C」標記,以供標識。

總括而言,筆者支持港交所推行《上市規則》18C章改革諮詢文件,冀望聯交所審慎考慮以上各項建議,特別是降低「已商業化公司」及「未商業化公司」的市值要求,希望吸引更多特專科技公司來港上市,推動區內以至其他地方在以上五個前沿行業的人才和投資金額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