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鑑他國法規取長補短 推動更多外企遷冊香港 潘燊昌會長
香港擁有高效的企業管治制度、簡單稅制和國際級專業服務,加上優良營商和投資環境,成為國際樞紐和金融中心。政府建議引入便利外國公司把註冊地遷至香港的法律制度,相信能增強香港優勢。筆者認為政府應借鑑其他國家的法律法規取長補短,完善制度,推動更多外國公司遷冊香港,提升香港經濟活力。
審視營商環境改善配套
筆者建議審視香港公司法,如果相關條例未夠完善,希望政府考慮修訂,藉此契機吸引更多內地及海外集團使用香港公司為控股公司申請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若有更多註冊地為香港的公司申請上市,香港將會獲取更多本來由海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機會,對香港的專業服務和本地稅收均有所補益。
有創投基金認為,香港的法例未有清楚涵蓋特殊目的實體及眾籌等方面的指引,令到部分香港公司遷冊海外。若能夠吸引他們遷冊回香港,將可激活香港的金融市場活動。不少已經遷冊新加坡的家族辦公室、創投基金及初創公司認為,即使新加坡的營商環境存在優勢,但各方面的配套不比香港優勝,因此有部份考慮遷回香港。筆者認為制定公司遷冊制度改善營商環境與配套,對香港的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地位更為有利,同時可以改善營商氛圍。
另外,新加坡的遷冊制度列明需要符合3大最低要求中的兩項,包括外國公司的總資產價值需超過1000萬新加坡元、外國公司的年度收入需超過1000萬新加坡元,及外國公司需要有逾50名員工。但筆者認為不應該設立太多關卡或公司規模要求,可能對香港更有利,可以推動本港專業及商業服務、就業和經濟發展。
建議考慮增聘本地專才協助審批過程
政府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處理管理和審批公司遷冊申請。建議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具國際水平的專業服務,協助公司註冊處處理及審視申請遷冊事宜,既能善用香港人才,同時亦能減低政府行政成本。
政府建議外國公司在申請日期前3個月內提交最新近經審計財務報表。但有些海外公司,如註冊地在新加坡、加拿大等,營業額在某數字以下,是不需要安排審計財務報表。其他例如英屬處女島、開曼群島等熱門公司註冊地,則不需要編制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筆者亦建議當局考慮簡化或豁免提交審計報告要求,吸引這些外國公司遷冊來香港。
此外,海外公司準備審批所需文件時,包括帳冊及資料等,原文未必是英文或中文的,例如來自拉丁美洲的公司一般使用西班牙語或葡萄牙語記錄資料。建議考慮要求這些外國公司申請遷冊香港時需要聘請司法翻譯提供中文或英文的翻譯文件。
再者,公司註冊處處長考慮審批遷冊申請時的因素,包括公司已遵從其成立為法團所在地的法律就公司註冊轉移作出的規定,但標明只是「如有的話」,這要求似乎不夠明確,如果法團所在地的法律沒有規定的話,所在地或不容許公司遷離,因不同國家採用不同法律制度,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兩套制度對此的詮釋都不盡相同,建議政府在這方面多加考量及釐清狀況。
另外,如公司原來成立為法團所在地的法律並沒有規定須就公司註冊轉移取得成員同意,則公司必須符合兩項條件,包括成員已藉決議同意該項轉移,而該決議已獲有權投票表決的成員以至少75% 的票數通過;以及成員已就相關會議和擬議決議獲給予最少21日通知。筆者建議同時規定公司需要給予時間和通知讓法團的債權人也有機會和權利提出反對遷冊。
香港素以營商便利見稱,若政府能夠借鑑其他國家的做法取長補短,把握契機吸引更多外國公司遷冊香港,不但可以提升香港的競爭力,亦可鞏固其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的地位。而在審批遷冊過程中亦可充分利用香港專才,增加本地提供專業服務、商業活動和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