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庫存股份條文確保公平 設監管規定避免不法交易
2024年2月 撰文:潘燊昌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長
現時香港《上市規則》向上市發行人購回股份施加限制,防範市場操縱及濫用內幕消息,惟鑑於平衡市場發展與監管需求,修訂規則將帶來潛在裨益。聯交所今次建議刪除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相信有助海外發行人更靈活地管理其資本結構,讓他們迅速應對市況,從而降低成本。筆者支持修訂有關庫存股份的《上市規則》條文,符合市場發展之外,確保市場公平有序,以及所有股東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但應為庫存股份的持有時間長度,以及持有比例設限。
對於修訂《上市規則》,筆者同意刪除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讓發行人可根據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這些購回股份,並享有持有庫存股份帶來的靈活性。倘根據相關法律庫存股份仍屬已發行上市股份,則這些股份亦可保留其於發行時獲授的上市地位。原因是在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當中,有 92%是在允許持有庫存股份的司法權區註冊成立,故此有關做法已是大勢所趨,刪除相關規定是順應時勢潮流。筆者亦同意修訂《上市規則》,將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的規定應用於上市發行人的庫存股份再出售,因為修訂相關規則後,有需要對庫存股份再出售有所規管,以確保買賣購回股份的市場公平有序,以及股東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
購回股份及再出售庫存股份暫止期應設定30天
對於《上市規則》第10.06(3)條限制上市發行人在任何一次購回股份後的30天內(暫止期)發行新股,而且不論在場內還是場外,擴大暫止期的適用範圍以涵蓋任何庫存股份再出售,筆者同意有關做法,認為此舉不僅為了確保新股發行價不受發行人先前購回股份的影響,亦能防止炒賣、關聯交易及內幕交易。
若上市發行人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認同暫止期亦適用於日後在聯交所購回股份,亦不預期發行人在場内反覆購回及再出售其股份,意味將阻止發行人在場内反覆購回及再出售其本身股份以賺取交易利潤或操縱股價。筆者亦認為暫止期期限(任一方向)應該設定30日的暫止期,以為上市發行人的資本管理提供合理的靈活性。這段暫止期相信可阻止不當影響市場價格的行為及上市發行人在場内反覆購回及再出售股份,並為市場提供充足時間發放有關發行人股份購回及再出售活動的資訊,及充分阻止發行人在市場上進行不公平的股份交易活動。
另外,筆者認為在《上市規則》中訂明發行人(作爲庫存股份持有人)須就《上市規則》規定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事宜放棄投票,而庫存股份附帶的股東權利(包括股息、分派及投票權)就會依照法例暫停,否則上市公司自己持有這類股份,並擁有投票權,便會影響到獨立股東的投票結果。這可防止控股╱主要股東利用庫存股份鞏固其對發行人的控制權。同時,認同上市發行人應向有關人士(包括其股份過戶登記處、經紀商及代理人)提供適當指示以確保庫存股份能適當地被識別及被區分。
筆者亦認為,若發行人購回股份並以庫存方式持有該等股份,而遲遲未有再出售的話,應設期限強制註銷,並建議以3年為限,超過3年必須註銷。以防有人利用當中的漏洞作出不當交易及獲利行為。另外,對於發行人持有的庫存股份在發行股份的總數上所佔的比例,建議應設定比例上限不超過20%,因為若所佔比例太高,則會影響整間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數目,而且不設上限的話,發行人可能累積庫存股份,影響市價和交易。
基於《上市規則》限制,絕大部分在聯交所上市的海外發行人仍無法持有庫存股份,若刪除註銷庫存股份規定則可為這些海外發行人提供便利,並降低資本成本,有望吸引更多海外發行人在聯交所上市,並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惟聯交所及有關方面需考慮實施監管方面的額外規定,開放以庫存方式持有股份的同時,亦要限制發行人持有庫存股份的時長及比例,避免有人作不法獲利交易。